本报讯 近日,一起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20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经溧水县检察院一名检察官的4天审查核实后,顺利批准逮捕。据介绍,近3年来该院总批准逮捕案件近500件700人,平均办案期限为3.5天,无一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只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权,没有批准权。因此,我们把工作做在前面,将诉讼重心前移,与侦查机关一道严把案件质量关,有效地防范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的发生。”溧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中青告诉记者。 该院对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侦查的案件等“五类案件”,主动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调沟通,实行“检察引导侦查”,提前介入,并及时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提取、固定等侦查活动和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近3年来,该院共办理上述“五类”案件236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在实践中,我们要求证据标准从严把握,用批捕的证据标准要求立案侦查,用公诉的证据标准要求批准逮捕。”杨中青说。审查案件过程中,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看侦查人员是否做到“笔录、亲笔供证词和录音录像”三到位,对于事实未查清、证据有矛盾的,及时作出补查或补证建议,预先对证据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规范性等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自侦案件,延伸到立案侦查环节,从立案开始就提前熟悉案情,坚决将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确保每个案件在侦查终结时就能达到起诉要求。 该院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三日内必须办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日内完成阅卷、提审、复核;对需要讨论的案件,实行提前向分管领导预约制度,并邀请公诉部门参与案件讨论;对于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案件,不单纯依赖鉴定结论,除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以外,主动全面审查,咨询专家或者上级院法医,作出科学性预测,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 3年来,该院共督促侦查机关加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89起,逮捕后平均侦查期限16天,无一起超期。 (崔 洁 肖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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