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雒呈瑞) 近日,在江苏省溧水县检察院的主持下,交通肇事者吴某所属公司与该县民政局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一名无名死者12万余元,此款由民政局保管,并由民政局在报刊上发布寻找无名死者家属公告。 去年10月25日晚7时许,吴某驾驶公司的一辆卡车从溧水县城开往该县东庐镇,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男子撞死。今年7月3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溧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中的死者是一流浪人员,系无名氏,而且肇事者没有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为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该院及时组织公诉、民行部门共同办理此案,按照该院刚刚出台的《办理民事公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确定了轻案和解的办案思路。 近日,在该院主持下,该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民政局、吴某及其所属公司南京溧水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代表进行调解。经过协商,由南京溧水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这名无名死者12万余元。 据该院检察长倪一斌介绍,为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今年6月,该院出台了《办理民事公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帮助和解,支持、督促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公益诉讼办理方式。其中帮助和解为首选方式,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持,并负责释法明理、沟通协调、实施监督。此外,办法还规定民事公益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经济损失追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