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30案 (新闻发布稿) 30年前的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法建设史的重大事件。它与改革开放同步,与社会进步同行。 3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争创全国先进检察机关活动”为抓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推进“平安南京”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入查办职务犯罪,高度重视预防工作,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下的全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网络,在推进“廉政南京”建设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推进“法治南京”建设中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深入开展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广泛宣传法制,积极化解矛盾,提供法律援助,主动扶贫帮困,在“和谐南京”建设中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30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检察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相结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坚持围绕全市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执法为民,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头脑,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滴水见太阳。 为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我们精选了10起反贪案件、10起公诉案件、10起反渎案件。30个案件折射的,是南京检察官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贡献。 反贪案件 1、钟裕辉,原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2年5月至1994年2月间,钟裕辉利用担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扩大公司经营范围等违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事后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邓某某送给的价值人民币十万二千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1993年5月至1994年2月,钟裕辉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港、外商章士金、章敬中送的港币5万元、美金1千元等,另有人民币2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1997年7月22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徐其耀,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正厅级)。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2年至2000年7月间,徐其耀利用担任盐城市市长、江苏省建设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建设厅厅长的职务便利,46次收受、索取盐城市鸿基公司南京工程部等单位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91万余元、美元1万5千元。2000年10月1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3、周秀德,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正厅级)。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3年至2001年间,周秀德利用担任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下属单位的业务开展及人员工作调动等过程谋取利益,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7千余元。伙同下属江苏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胡某某等贪污公款人民币850万余元。2003年7月24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管保萱,原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巡视员(正厅级)。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4年至1998年间,管保萱利用其担任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巡视员等职务的便利及影响,为他人谋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1.6万元、美元3千元、1700德国马克。2001年6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江中银,原南京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7年8月至1999年6月,江中银利用担任北京金保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之便,指使、伙同池某某等人隐瞒、截留公司经营利润人民币469万余元,采用以假发票套取公款退股等手段,将该款占为己有;1996年3月,江中银利用担任南京金陵制药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0万元。2002年3月28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李洪江,原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秦淮办事处营业部会计柜会计。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李洪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挪用公款580万余元,参与他人挪用公款502万元,供他人进行经营活动和供本人及他人买卖股票、倒卖“老美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万5千元。1995年10月12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陈海沿,原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3年元月至1993年3月间,陈海沿在担任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350万元分6次汇入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以其妻刘某某名字开设的资金帐户上,进行期货交易。后采用抽取帐页、做假还贷等手段将帐做平,贪污本单位公款350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南京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4000元。1995年11月23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海沿系南京第一例因职务犯罪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 8、王瑞莲,原江苏石油勘探局物资供销处南京工作组组长兼出纳。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5年5月至1997年3月,王瑞莲利用担任江苏石油勘探局物资供销处南京工作组组长兼出纳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193.18万元,挪用公款16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02年8月1日,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9、陈聚华受贿案:原南京市粮食局局长(副厅级)。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10月,陈聚华在担任六合县县长、县委书记及南京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等21人在税收返还、企业改制、工程承包、职务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45次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7万元及字画两幅。2004年9月2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10、眭振南,原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行长。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1994年至1999年间,眭振南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受收相关单位人民币90.1万元、港币3万元;采取部分利息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款355万元。2002年10月15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起诉案件 1、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马向东,原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7年7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宁先杰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电贴费、联建费等,后共同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其妻章亚非收受迟若岩、沈阳市百佳集团等74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7万元,美元23.07万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及实物,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减免费用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976.7万元。 1999年1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款美元39.8799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挪至其指使宁先杰、李经芳、香港居民尤某某3人在香港注册的定志有限公司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扣押、冻结马向东的财产合计人民币29996496元。除去合法收入及违法、犯罪所得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10686540.45,马向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1年7月,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马向东、宁先杰、李经芳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处马向东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宁先杰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经芳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陈正平投放危险物质案。陈正平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经营“菊红”面食店期间,为琐事与汤山镇“正武”面食店业主陈某某发生矛盾。2002年陈正平见陈某某面食店生意兴隆,遂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02年9月13日晚11时许,陈正平携带鼠药“毒鼠强”窜至“正武”面食店,将“毒鼠强”投放到白糖等食品原料内,造成三百余人中毒,四十二人死亡。该案影响面大,案情复杂;作案动机恶劣;作案手段残忍;被害人大多是学生、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导致的后果极其严重,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境内外媒体予以了高度关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迅速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了该案的侦查工作,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陈正平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陈正平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12.14系列跨国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该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案件。1999年2月至2004年1月期间,张晓东、乔凤义等28名被告人在柬埔寨采用枪击、捆绑、注射毒品等手段,致10人死亡,劫取、勒索大量钱财,严重侵犯了在柬埔寨的我国内地、台湾、澳门公民以及韩国、越南等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涉嫌绑架、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等多个罪名。本案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国际影响很坏。该案的17笔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柬埔寨王国,具有涉案人数多、犯罪笔数多、境外取证难、国际影响大等特点。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成了12.14办案组,在侦查阶段即提前介入,远赴柬埔寨开展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并以绑架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等罪名对张晓东等2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晓东等1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均被处以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刑罚。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政府同犯罪做斗争的决心和能力,也为日后办理这种大规模的涉外刑事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4、德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京案。2002年至2004年,被告单位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被告人张晓明等违反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先后以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京市国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或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与58个单位和106名个人签订了211份信托资产管理等合同,非法吸收资金16.0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8.27亿元的款项未兑付。 该案系轰动全国的德隆系列案之一。德隆集团采用非法手段,在全国七个省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资金链断裂,客户资金不能得到兑付,一度造成股市动荡,在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群体上访、围堵当地政府办公地、被害人自杀等严重的事件,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此联合成立了德隆案件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范围的德隆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在该案侦查初期,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德隆系列南京案办案组。通过艰苦的提前介入侦查、缜密细致的审查以及高质量的庭审,圆满完成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法院于2006年2月判处被告单位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人张晓明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处以罚金以及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5、姜人杰受贿案。被告人姜人杰原系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1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苏州鼎立物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某、苏州市华业百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苏州天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某某、苏州市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凌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86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该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成了专案组,经过缜密细致地审查,于2006年3月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被告人姜人杰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姜人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王健特大挪用公款案。王健,原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秦淮支行建康路分理处副主任。1997年8月1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10月至1996年7月,原南京保捷物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周璞多次向王健提出“贷款”, 周璞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拉存款存入农行秦淮支行建康路分理处,并由周支付超出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息差;王健在以超出银行规定的利率吸收存款后,将该款“贷”给周璞。期间,王健为牟取私利,利用其担任农建分副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套开存单、不入银行帐和开双存单等手段,单独或伙同周璞、王冬平挪用公款2.149亿元人民币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已退还1.742万余元人民币;周璞与王健共谋,取得挪用款8700万元人民币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已退还6788万余元人民币;王冬平与王健共谋,取得挪用款5820万元人民币进行营利活动,已退还4644万余元人民币。至案发时,王健尚有4070万余元人民币未退还。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11.20”特大偷渡案。该案系建国以来最大偷渡案。此案案发缘于“富源”轮偷渡案。2000年11月25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在由厦门开往日本千叶港的我国“富源”轮上,查获了17名福建籍偷渡人员。事发后,除随船的船东代表潜逃外,其余8名中国船员及5名前来接应的人均被抓获。随后,日本的法院对“富源”轮8名中国船员全部判刑,并没收了“富源”轮。“富源”轮案发后,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于2001年11月20日,指定江苏公安边防总队立案侦查“富源”轮偷渡案,代号“11.20”专案。2002年4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首犯陈文树由福建莆田市检察院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8年6月至2000年11月间,陈文树与安徽省海运公司航运科原科长王成相互勾结,先后拉拢合肥美菱华公司许飞、安徽海运公司姚雪、辽宁大连五丰公司王家强等船务公司原负责人,在安徽海运公司外派部原经理白玉泉、原船长金际明、原水手长潘国保、美菱华公司人事部原经理季少斌、浙江省宁波市中海公司原经理林海龙等人的积极配合下,通过租、买远洋货轮,采用揭换海员证、建造暗舱、在船舶接受出境检查完毕驶离港口后接应偷越国境人员等手段,先后共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29航次、累计679人次。在明知陈文树等人利用船舶组织、运送偷越国境人员的情况下,安徽安庆轮船公司海运分公司原经理李张勤还将货轮租给陈文树等人;“振风2号”、“丰华”货轮王伟等7名原船长采用绕道接应、空载运送、修改船员名单等手段,积极协助陈文树等人具体实施大规模偷渡活动;安徽海运公司原船员张强生等23人,利用工作便利,通过参与接应、引带偷越国境人员上、下船等方式帮助、配合陈文树等人实施大规模偷渡活动。 那是一次南京史无前例的大审判:涉案犯最多、参与出庭辩护的律师最多、案卷最多、开庭时间持续最长、判决书最长等“五项第一”,仅那份长达70页的《起诉书》就让3位检察官读了整整一个上午,使该案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反偷渡第一案”。经审判,陈文树、王成、白玉泉、金际明等4名被告人,因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其他38名被告人分别犯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2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01”打黑专案。这是南京市第一次大规模专项打黑行动。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南京市曾出现了一批以两劳释放人员为骨干的犯罪团伙,他们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组织妇女卖淫、为私营业主充当打手、武力插手经济纠纷、持械斗殴……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为此,我市于1994年组织了代号为“201”的“打黑”专项行动,摧毁了陈向东、朱勇亮、王其顺等一批“涉黑”犯罪团伙,三个团伙共有涉案人员43人。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陈向东、朱勇亮、王其顺为首的三个涉黑犯罪团伙,自上世纪80年代未至90年代初期,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占市场,欺行霸市产,牟取暴利;利用恶势力,插足经济、民事纠纷,充当打手和保护伞,恣意殴打他人;为争夺流氓势力范围,多次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组织械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其中,陈向东团伙25人共作案20起;朱勇亮团伙13人共作案17起;王其顺团伙15人共作案14起。朱勇亮、王其顺两团伙还多次发生火迸,两人分别被对方砍成重伤。 法院分别以流氓罪、抢劫罪等罪判处陈向东、朱勇亮、王其顺等12人死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9、“4.2”特大杀人、抢劫案。这是一起发生在南京的特大涉外刑事案件。被害人系亚星奔驰副总经理――德国人普方一家四口。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间,被告人仲伟杨、刘广元在南京预谋盗窃、抢劫。3月下旬,仲伟杨、刘广元窜至江苏省沭阳县,纠集了被告人丁山羊、张二扬。4月1日晚11时许,仲伟杨、刘广元、丁山羊、张二扬窜至南京市金陵御花园B?3幢别墅101座二楼,翻找财物。当德国房主普方上楼开门欲入卧室时,刘广元遂用藏刀对头、胸等部位砍、刺,丁山羊用力按住普方的头,仲伟 杨持匕首对普方的头、胸等部位砍、刺,张二扬对普方拳打脚踢。普方倒地后,其妻贝塔?普方闻讯赶来。丁山羊冲过去捂其嘴,仲伟杨、刘广元分别持匕首、藏刀砍、刺,直至其倒地。此时,普方之女桑德拉?普方从其卧室出来,刘广元将其按倒并用藏刀对其颈、胸等部位砍、刺,而后丁山羊接过刘广元手中的藏刀对桑德拉?普方的颈、胸、腹等部位刺、戳。随即,普方之子托斯坦?普方也从卧室冲出来,张二扬拿起一把工艺刀对其头、胸等部位刺、戳致其倒地,丁山羊捅过桑德拉?普方后,又持刀对托斯坦?普方刺、戳数下。被害人普方、贝塔?普方、桑德拉?普方、托斯坦?普方被有刃锐器砍击、刺戳致躯体多部位创伤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仲伟杨、刘广元、丁山羊、张二扬4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张宁儿子被害案。如果没有当年林彪家“选妃”事情的发生,张宁或将生活在一个幸福宁静的时空里,而不会经历上天入地般的命运捉弄。1988年7月,南京节制闸发生了一起儿童“溺水”事件,因当事人是张宁的儿子,而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经过3年多的努力,凶手孙斌终于被捉拿归案。1992年1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7年夏,孙斌与张宁相识,后因故对张宁不满。1988年7月12日下午1时许,孙斌骑自行车至张宁家,将其子蒋某(11岁)带出。在本市三山街“前进”理发店找到韩某某,约其游泳,韩同意。孙返回家中拿气垫船、游泳裤,带着蒋与韩骑车到本市节制闸北岸。三人先后下水,孙斌从背后勒住蒋颈部,往水里按,并喊韩某某帮忙,韩见状说“我帮你挡挡人。”孙继续把蒋压在水里,将其杀害。后孙扒下蒋的游泳裤与韩匆忙上岸。孙把蒋的衣服交给韩某某,自己携带气垫船及游泳裤与韩逃离现场。后来,韩某某将蒋的衣物扔掉,毁灭罪证。法院判处孙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反渎案件 1、赵建强, 原南京市建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建邺区检察院侦查查明:赵建强身为区环保局局长,违反公务处理程序,决定将相关单位应交区环保局的咨询服务费,以及应缴纳的排污费以检测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环境评估费等名目收取并打入以区环保局司机李某某名义开办的南京某环保咨询服务中心帐户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8.93万元。赵建强还利用担任区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有关单位应缴的排污费14万元非法占有。2007年1月,赵建强被一审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2、吕强,原南京思特教育培训学校教师。鼓楼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5年5月,吕强与南京某学院张某、何某相识后,三人商议由吕强假借部队招生的名义在南京市招收自学考试地方考生。同年10月25日,张某领到全国教育自学考试试卷,吕强得知后即找到朱某、吴某帮忙做题。当晚,吕强与张某将复印好的《财务管理学》试卷带至本市北京西路69号华荟大厦商务中心309室,让朱、吴做题。因朱感到所做的可能是当年的自学考试试卷,没将答案交给吕强。之后,吕强将吴所做的试卷答案交给张某,并支付吴人民币100元。 2005年10月26日晚,张某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卷复印带至吕强家中,两人将试卷题目抄下后,交给吕强找来的左某、王某、瞿某做答案。事后,吕强付给左某人民币200元,并将左某等人所做的答案交给张某。 2005年10月26日下午,朱某到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检举了吕强找人做试卷的事实,并将其所做的《财务管理学》答案提供给该办公室。 由于吕强等人的泄密行为,致使2005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财务管理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试卷及部分答案在开考前泄露,导致南京市考区《财务管理学》试卷临时启用B卷。2006年8月,吕强被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3、王华锋,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局长。白下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4年9月,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查处江苏某贸易公司非法经营剧毒化学品案件之初,该公司董事长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时任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局长的王华锋。后徐某到王华锋的办公室找王华锋陈述公司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420.14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人民币982260.42元的处罚,并于2004年11月16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送达徐某。徐某认为罚款过高,并再次找到王华锋,请求降低处罚幅度。在王华锋的授意下,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于同年11月24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420.1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27420.1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2月上旬,王华锋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了徐某为此表示感谢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06年11月,王华锋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4、陈民亮,原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玄武区检察院侦查查明:1998年3月至5月间,陈民亮在担任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兼江苏省民政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副处长期间,在负责将本省八县(市、区)委托运营的人民币2600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增值的过程中,未对被投资方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必要考察,先后4次与该公司签定了购买“97(三)国债”的购买国债协议书。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均开具了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而国家财政部规定、有价证券代保管单从1997年5月1日起暂停使用。陈民亮在未实见国债的情况下又和海南赛格公司签定了委托国债投资协议书,将上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该公司运营。 1995年5月,上述协议到期后,海南赛格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已经不能对外支付债务,而且该公司未将上述基金用于购买国债。同年9月,该公司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涉及重组、撤消等政策的第二批信托投资公司名单。2001年11月,该公司被停业整顿。由于陈民亮的上述行为,致使该款以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292133.30元的损失至案发没有挽回。2002年12月,陈民亮被一审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陈国强,原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调研员。玄武区检察院侦查查明:1997年2月初,陈国强在担任南京市民政局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期间,违反规定,擅自与中信宁波公司江苏办事处、南京多得实业总公司签定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甲类),将本单位1000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870万元委托中信宁波公司江苏办事处转为对南京多得实业总公司的直接贷款。此后,由于南京多得实业总公司经营不善,致使870万元贷款中的840余万元至案发时仍未能归还。2002年11月,陈国强被一审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6、周锁保,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玄武分局主任科员。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1年4月至5月间,时任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玄武分局第四税务检查所所长的周锁保,在负责税务注销检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对“南京协源科技贸易公司”进行税务注销检查,周锁保在明知该公司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后,和本单位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共同为该公司法人余金华(另案处理)出谋划策,让余三个月不要到税务局去申报注销,使该公司成为“走逃户”,以逃避检查。此后,“南京协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未再申报注销,以致余金华等人的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重大犯罪行为未能及使受到查处。2003年1月,周锁保被一审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出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7、王惠堂,原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经下关区检察院侦查查明:1999年底至2002年1月,王惠堂在担任南京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计人民币122.9184万元。此外,2003年5、6月份,关区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单位――下关区房产经营公司为解决公司财金周转问题,欲转让下关区小市街道窑上村一块面积为138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南京某投资公司为争得该地块使用权的购买权,于2003年6月的一天晚上,将20万元人民币行贿给王惠堂。同年7月,经讨论和王惠堂最终决定,该公司以人民币1353.3万元购得该地块使用权。2006年9月,王惠堂被一审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8、彭建中,原南京市六合区农林局法规科科长兼木材检查站站长。六合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3年7月至12月间,彭建中在担任南京市六合区林副业局法规科副科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在发放给六合区竹镇林场5份《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未能按职责对该林场按证采伐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417余立方米的国有林木被滥伐的严重损失。2004年12月,彭建中被一审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9、唐承人,原六合县粮食局储运股长兼六合县粮油食品集团总公司物质储运公司经理。原六合县检察院侦查查明: 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间,唐承人在担任六合县粮食局储运股股长兼六合县粮油食品集团总公司物资储运公司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在未对经营对象的资质进行详尽核实,且未订立书面合同,钱货也未能两讫的情况下,向陈某某虚构的福州市郊区粮食局城门经营部发售稻谷340余万斤,致使其中250余万元的货款至案发无法收回。2001年9月,唐承人被一审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0、田亮,原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民警。建邺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5年11月下旬,田亮在担任滨湖派出所民警期间,通过秦某某介绍与当时派出所办理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谢作超的弟弟谢作卫、同案刘洪刚(均已判刑)等人结识。在接受谢作卫、刘洪刚的宴请娱乐后,田亮承诺帮忙将谢作超“弄出来”,并先后接受谢作卫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000元。同年12月中旬,田亮参与办理谢作超、刘洪刚等人的盗窃案件,知系谢作卫也涉嫌犯罪,在提审已归案的刘洪刚时,田亮私下叮嘱刘不要暴露彼此认识。为防止事情败露以保护自己,田亮又向谢作卫等人透露案情,致使谢作卫等人逃离南京。2006年10月29日,谢作卫在本市被抓获。2007年3月,田亮被一审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部分主要数据 1978-2007 年 检 察 业 务 统 计 表 | | 反 贪 | 反 渎 | 批 捕 |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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