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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1978年党中央决定恢复重建检察机关以来,检察事业走过了30年的光辉历程。30年来,我们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在不断探索和总结我国司法经验,发扬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发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我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明显的优越性。30年来,我们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指导下,不断探索和回答着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怎样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等基本问题,不断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性、合理性和优越性、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等事关中国检察制度根本建设与战略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检察理论研究的成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造了良好的理论环境。

  30年的实践充分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坚持和完善我国检察制度、保持我国检察制度鲜明特色的重要依据和根基。在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各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错综复杂,我国检察制度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况下,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构建科学的检察理论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检察事业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前不久召开的“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事关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理直气壮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来抓,要准确把握宪法定位、切实承担法律监督使命,认真倾听人民呼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突出检察工作重点、着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作出新贡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定不移地做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坚强后盾。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使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深受鼓舞和鞭策。落实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发挥检察理论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一、始终坚持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为检察制度发展提供科学指引

  方向问题至关重要,对于检察理论研究来说,尤为紧要。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如果理论研究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就会在指导实践中产生极大的危害。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工作实际密切相关,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政治性决定了检察理论研究必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特别是在当前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比较尖锐复杂的情况下,检察理论研究更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

  坚持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理论指导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首先解决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政法工作和法学理论建设,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攻击,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这就为检察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检察理论的研究和探索,确保我们所建立的检察理论体系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增强检察理论研究人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划清界限,消除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影响,牢牢把握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

  坚持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检察理论研究必须遵循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从党和人民的立场出发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注重运用理论研究成果为检察事业发展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系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和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制定检察理论和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统筹兼顾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努力构建科学的检察理论体系。

  坚持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用我国司法实践来检验理论研究的正确性和实效性,决不能用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盲目的接轨。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必须植根于中国土壤。我们不排除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但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真正能够对我国的检察实践特别是现阶段的检察实践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理论研究,为坚持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周永康同志在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这个问题。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被大多数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所认可。但是也有少数人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法律监督属性提出了质疑。对这些质疑必须从理论上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否则就会影响检察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法律监督原理研究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深化研究,扩大宣传,争取更多的理论认同和思想认同,为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巩固我国检察制度的根基,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制度史的研究。要积极研究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考证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从法律文化的视角,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寻找根据。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以来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演变史进行研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证我国检察制度本质上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必然性。

  二是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要在系统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从宪政比较的角度说明我国建立法律监督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合理性。要深入研究法律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尤其要对法律监督机制运行的规律性进行理论概括,科学论证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关系,法律监督与司法的关系,科学应对对“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机关”二重定性的质疑,为强化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理论依据。

  三是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能力的研究。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法律监督效能,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发挥检察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新时期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问题的研究,找准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回答,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方法和途径。要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制定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力求通过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法律监督效能,充分彰显我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三、切实加强检察工作规律的研究,为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只有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准确把握事物发展变化的方向,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当前,面对深化检察改革的艰巨任务,我们只有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深刻揭示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才能采取科学合理的改革措施,推进检察事业的新发展。因此,新时期的检察理论研究,必须把功夫下在揭示检察工作规律上,着力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检察制度发展思路,着力研究体现检察制度科学发展要求的改革举措,推进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

  要加强对我国检察制度发展规律的研究。我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它放在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社会经济变革的总体框架中来研究、来认识。要通过揭示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寻找我国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科学途径,确保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能够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

  要加强对检察职权配置规律的研究。坚持从我国的宪政体制和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着眼,从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的具体职能入手,系统研究检察职权的配置,使检察权的配置既符合三大诉讼的基本规律,又体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既符合检察权与审判权、侦查权之间的配置规律,又符合检察机关内部检察职权的配置规律。要把检察活动放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加以研究,探索发现各检察环节以及检察管理、检察保障的基本准则,深刻揭示检察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正确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要加强对检察改革思路和改革举措的研究。要在总结前一阶段检察改革经验、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如何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总体要求和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目标和重点,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局出发,按照检察制度发展规律、检察职权配置规律和检察活动规律的要求,设计新时期检察改革的方案,研究提出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可行举措,研究提出加强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推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紧紧围绕检察实践开展研究,为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提供丰富的经验支持

  检察制度只有从实践中汲取营养,才能获得创新发展的动力。检察实践是丰富多彩的,需要通过检察理论研究来进行提炼总结和归纳概括,形成理性认识,才能为检察制度发展提供指引。可以说,检察理论研究是在检察实践与检察制度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没有现成的模式,必须从我国检察实践中汲取营养,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这就决定了加强对检察实践经验进行理性概括和理论研究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要加强对检察实践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研究。要把检察理论研究放在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的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检察实践中制约和影响我国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及时从理论上指明破解检察工作难题的方向和途径。要全面阐述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如何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深入研究检察工作如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深入研究我国检察机关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实践中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实现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如何把功夫下在监督上,进一步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真正担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等等。要通过加强对检察实践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推动检察制度创新发展。

  要加强对检察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检察理论研究要紧跟检察实践的发展,把那些来源于实践、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总结和升华为理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积极探索了许多新的措施和经验。比如,在执法办案中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既增强了检察工作合力和效能,又有效排除了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果。又如,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了检务督察制度,等等。对这些经验措施,如何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和升华,还有很多文章可做,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进行深入研究。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研究新情况,回答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就能够不断获得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更加有力地指导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

五、大力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为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繁荣检察理论,人才是关键。要遵循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思想敏锐、研究能力强、熟悉检察业务、热爱检察事业、潜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贡献力量的检察理论研究队伍。

  要不断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组织检察理论研究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教育和引导检察理论研究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检察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相统一,不断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要大力培养高层次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大培养高层次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专门人才的力度,造就一批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勇于开拓创新、在法学界具有影响力的理论研究带头人。要积极支持有培养潜力的检察人员参加有关学术活动,改善他们从事理论研究的条件,提高检察理论研究的能力。特别要注意培养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人才,多为他们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环境,鼓励他们潜心钻研,多出高质量的成果。

  要积极探索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的新举措。要举办形式多样的论坛、专题研讨、学习培训、调研考察活动,不断开拓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方法。要在加强交流、扩大合作中推进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继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拓宽培养人才的渠道,积极探索与其他政法机关、其他学科领域研究机构合作培养人才的有效途径,努力培养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宽广研究视野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不断提升检察理论研究的总体水平。

  长期以来,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建设得到了广大法学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我们热忱希望专家、学者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检察理论研究,加强交流合作,与检察机关携手推进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创新发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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