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 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不服的申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具体管辖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上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 申诉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应提供原生效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申诉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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