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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一、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者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二、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件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电话查询,概不答复。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物数额发给相应比例奖金。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申诉人应写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或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六、集体来访者,应选派一至两名代表反映问题。
     七、遵守纪律,服从安排,爱护公物,自觉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八、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扔果壳,接待室内请勿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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