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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接待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改进执法作风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当前民行检察改革形势,特制定以下接待制度:
一、接待时间及人员
每周星期三上午“检察长接待日”,由民行处一名处领导参加;每月“民行接待日”(28日、29日),由民行处以办案组为单位轮流参加,每次安排1人;每月“18法律咨询广场”(18日),由民行处与基层院轮流参加。
二、接待工作事项
1.参加接待的工作人员,应着检察制服,配带检徽,按时到位,不得脱岗。
2.接待工作采取“首问责任制”,严格责任,负责到底。对来访人员应当热情接待,用语文明,对来访人员的申诉、咨询、查询等问题,应耐心解答,不得对来访者采取冷漠、推诿和敷衍的态度。
3.接待人员应将接待情况填写在《民行接待工作台帐》中,对可以明确答复的,应明确答复依据和意见;对不能明确答复的,可约定再次答复时间;对来访人请求检察长接待的,应当在“检察长接待日”之前,提前向值日的检察长报告,做好约见组织工作。
4.来访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严格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受案范围,对递交的申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由申诉人提供或补充的证据材料应当一次提出,尽量避免申诉人重复往返;对不符合受理和立案范围的申诉案件,应明确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工作,提出其它解决途径的意见和建议。
5.接收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时,对证据材料原件,应当出具收据。
6.对来访人提供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收受贿赂等线索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可进行初查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立案侦查。
7.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已对其申诉案件作出不立案、终止审查决定或不抗诉决定不服再行申诉的,接待人员或原案件承办人可将原审查意见再次告知申诉人,做好息诉工作。对已明确答复仍不服审查决定,多次来访或缠诉的申诉人,由控申部门予以接待。
8.民行接待工作由各科长负责,由科长将接待中接收的申诉材料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登记。同时还需对接待中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是否予以答复进行检查、核实。对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并作为工作情况填写在《民行接待工作台帐》中。
9.对接待工作的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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